12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扶持标准
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车辆运行给出了补贴标准:
一、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
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1.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区级补贴。

2.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界定。

3.2019年12月31日前动工,承诺并实现在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4.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以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预拨补贴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流程参考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二、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
1.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2.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办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2018—2022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
三、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公告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我局牵头对《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南府办〔2019〕2号),形成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公众于12月20日(星期五)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箱fgj_cycjk@nanhai.gov.cn。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3日
(联系电话:0757-86398017)
征求意见稿原文: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根据佛山市氢能产业发展暨氢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南海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氢能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编报年度预算向区财政申请。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内进行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
第五条 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南海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并经行政审批和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50公斤;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南海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能源车辆优惠。
第七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南海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南海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南海区登记上牌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广办”)提交资料;
(三)运行车辆需加入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发展项目”佛山项目,并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四)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承诺车辆在南海区连续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一)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区级补贴。

(二)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界定。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动工,承诺并实现在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以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预拨补贴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流程参考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第九条 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
(一)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二)鼓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办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2018—2022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
第十条 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